根据《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暂停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及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二)因质押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质押券不足;
(三)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