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区域性市场业务的自律管理

根据《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规定,

第二十五条:
- 证券公司应向协会报备其参与区域性市场的相关业务信息。证券公司应于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协会报送区域性市场业务月度报表,每年4月30日向协会报送上一年度区域性市场业务开展及合规情况报告。


二十七条:
- 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移交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