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场内证券交易结算原则

1.法人结算原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结算参与机构为单位办理证券资金的结算,即清算与交收。

结算参与机构应以法人名义直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相关的结算业务。

结算参与人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结算基金账户包括:担保交收账户、分担保交收账户、基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和差价保证金账户。

2.共同对手方制度

共同对手方(CCP)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公司)是承担相应交易交收责任的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

3.货银对付原则

货银对付原则(DVP)又称款券两讫或钱货两清原则,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通俗地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4.分级结算原则

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主要是出于防范结算风险的考虑,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分级结算是普遍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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