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将一建筑物对外出租,租期为3年,每年12月31日收取租金180万元。出租时,该建筑物的成本为2800万元,已计提折旧700万元(已经使用5年,每年计提折旧140万元,与税法规定一致),未计提减值准备。该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原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甲公司对该建筑物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 2016年12月31日该建筑物的公允价值为2400万元。 2017年1月1日,甲公司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市场逐渐活跃和成熟,具备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决定对该项出租的建筑物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2017年1月1日该建筑物的公允价值为2400万元。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1)编制甲公司2015年将固定资产转为出租时的会计分录。(2)编制甲公司2016年收取租金和计提折旧的会计分录。(3)编制甲公司2017年1月1日建筑物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账务处理。(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参考答案: (1)2015年12月31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 2800
累计折旧 700
贷:固定资产 28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700
(2)2016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18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80
借:其他业务成本 140
(2800/20)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140
(3)2017年1月1日,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为会计政策变更,应进行追溯调整。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24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840
(700+140)
贷:投资性房地产 28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10
(440×25%)
盈余公积 33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