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公司(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销售给甲经销商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率15%)100箱,销售价为10000元/箱(不含增值税),销售给乙经销商同类高档化妆品80箱,销售价为11000元/箱(不含增值税);当月,还将20箱同类高档化妆品发给其原材料供应商以抵偿上月的应付货款。10月份该化妆品公司应缴纳消费税为(   )元。

  • A315000
  • B317540
  • C325600
  • D334000
参考答案: A
解题思路: 纳税人用于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应纳消费税额=(100×10000+80×11000+20×11000)×15%=315000(元)。
【提示】注意视同销售情况下,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大部分情况下都是相同的,仅有一种情况不同,即: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考生在复习中可以对此作为“特例”来掌握。>>>立即刷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