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华新制药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职工不服,推举2名职工代表200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1月30日送达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2月5日决定受理,并于5月9日做出裁决,裁定华新制药厂依法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裁决书于裁决当日送交双方当事人后结案。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应适用于何种处理程序?

参考答案:

1)该劳动争议的性质是集体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是指有共同理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的劳动争议。本案中,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有200人,其共同的理由是华新制药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因此该争议的性质是集体劳动争议。

2)该争议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做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

3)仲裁施行强制原则。只要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提出仲裁申请即能引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开始,并且施行仲裁前置、裁审衔接制。该案例中2名职工代表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就表明该案已经进入了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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