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背景资料】
甲公司投资建设一幢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的框架结构商场工程,乙施工企业中标后,双方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签订了合同。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合同工期为405天,并约定提前或逾期竣工的奖罚标准为每天5万元。
合同履行中出现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乙方施工至首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甲方书面通知将首层及以上各层由原设计层高4.30米变更为4.80米,当日乙方停工。25天后甲方才提供正式变更图纸,工程恢复施工。复工当日乙方立即提出停窝工损失150万元和顺延工期25天的书面报告及相关索赔资料,但甲方收到后始终未予答复。
事件二:在工程装修阶段,乙方收到了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文件,调整了部分装修材料的品种和档次。乙方在施工完毕三个月后的结算中申报了该项设计变更增加费80万元,但遭到甲方的拒绝。
事件三:从甲方下达开工令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本工程历时425天。甲方以乙方逾期竣工为由从应付款中扣减了违约金100万元,乙方认为逾期竣工的责任在于甲方。[2010年真题]
问题:
1.事件一中,乙方的索赔是否生效?结合合同索赔条款说明理由。
2.事件二中,乙方申报设计变更增加费是否符合约定?结合合同变更条款说明理由。
3.事件三中,乙方是否逾期竣工?说明理由并计算奖罚金额。
参考答案: 1.(1)事件一中,乙方的索赔生效。
(2)理由:该事件是由非承包单位原因引起的,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及相关索赔资料,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要求,并说明索赔事件的理由。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已经认可该项索赔。
2.(1)事件二中,乙方申报设计变更增加费不符合约定。
(2)理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本案例中,乙方在施工完毕三个月后才提出索赔要求,已经超出索赔时效,丧失了要求索赔的权利,所以甲方可不赔偿。
3.(1)事件三中,乙方不是逾期竣工。
(2)理由:由于甲方延迟25天才提供正式变更图纸,且乙方索赔成立,导致合同工期顺延至430天(405+25),而工程的实际工期为425天,所以工程实际上是提前竣工5天(430-425),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提前竣工奖励。奖励金额为:5×5=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