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施工进度计划,如图4-5-23所示,该计划能满足合同工期100天的要求,所以获得监理方的批准。 在上述施工进度计划中,E与G两项工作共用一台挖土机,使用的先后顺序不限,但为了有效地使用该台机械,按照所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计划于开工第25天时进场投入使用,而且安排在E先使用该台机械后,立即转到G工作接续使用。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要求变更设计图纸,使工作B停工10天(其他持续时间不变),监理工程师及时向承包方发出通知,要求承包方调整进度计划,以保证该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承包方提出的调整方案及附加要求(以下各项费用数据均符合实际)如下: 1.调整方案,将工作J的持续时间压缩10天。 2.费用补偿要求: (1)工作J压缩10天,增加赶工费50000元。 (2)挖土机闲置10天,补偿600×10=6000(元)(600元/天为塔吊租赁费)。 (3)由于工作B停工10天造成其他有关机械闲置、人员窝工等综合损失45000元。 [问题] 1.工作B停工10天后,承包方提出的进度计划调整方案是否合理?该计划如何调整更为合理? 2.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费用补偿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监理工程师应批准补偿多少元?
参考答案: 1.施工单位所提出的保证工期的调整方案不合理,因为他没有考虑利用时差的条件,以及E、G两工作使用挖土机的顺序不受限制的条件。赶工方案会增加费用及施工组织上的复杂性。
合理的调整方案应当是利用E、H工作的总时差(25天),将E工作放在G工作之后,即G工作先使用挖土机,然后E工作再使用。这样就不会影响合同工期。具体安排如图4-5-24所示。
2.对于承包单位提出的各项费用补偿的要求,处理如下:
(1)增加赶工费不合理,不予补偿。因为如图4-5-24所示的安排不需要赶工。
(2)建议挖土机可以改在开工后第35天(第36天上班)进现场,即不需要补偿10天的闲置费。
(3)其他的机械闲置及人员窝工损失补偿合理。因为是由于业主方面变更设计引起的。因此,监理工程师应批准补偿4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