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地级市国税局认定乙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增值税,于2008年2月1日通知乙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了税款,乙公司对此不服,2008年3月15日向甲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直到4月10日也没有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乙公司认为甲市人民政府有袒护地级市国税局的可能,于是在4月15日直接向甲地级市国税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甲地级市国税局与乙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2)2008年3月15日,乙公司向甲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甲市人民政府对此纠纷是否具有管辖权?(4)乙公司在4月15日直接向甲地级市国税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 (1)甲地级市国税局与乙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国税局的征税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该纠纷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2)乙公司向甲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本案中乙公司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时间是2008年2月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是2008年3月15日,并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且申请是以书面方式提出,所以符合法律规定。
(3)甲市人民政府对此纠纷是不具有管辖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我国实行中央税务机构(亦称国税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分设的税收管理体制,国税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市国税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是其隶属的省国税局。所以本案中甲市人民政府对此纠纷不具有管辖权。
(4)乙公司在4月15日直接向甲地级市国税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已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乙公司是2008年3月1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到4月10日为止还不满60日,行政复议机关未答复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乙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