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赵某在办理一件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中,因对该案件中韵某些专业问题不太熟悉,就邀请了另外一个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协助办理。办案期间,赵某突然生病,于是就将案件全部移交陈律师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律师赵某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

  • A在邀请陈律师协助办理案件时,赵某与陈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赵某本人承担
  • B赵某因生病将案件全部移交陈律师办理后,将情况向委托人作了说明
  • C赵某通过其律师助理,与陈律师办理了相关的移交手续
  • D赵某与陈律师约定,因案件移交而增加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参考答案: ABCD
解题思路: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4条的规定,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因此,若律师赵某邀请陈律师协助办理案件,应由赵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陈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同时还要告知委托人。A项中,赵某本人与陈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赵某本人承担是不妥当的。"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这是律师执业的一个基本原则。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一第88条的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第89条规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律师匙某若把案件全部移交陈律师办理,必须事先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才能进行。在B项中,律师赵某把案件全部移交陈律师办理后,才向委托人汇报是不妥当的。同时根据第89条的规定,即使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也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移交手续。所以,C项中赵某通过其律师助理,与陈律师办理了相关移交手续的做法,也是不妥当的。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90条的规定,非经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所以,赵某与陈律师直接约定因案件移交而增加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也是不妥当的,必须要经委托人同意。因此,D项也属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立即刷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