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7年实现利润总额3260万元,当年度发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项如下:(1)自2月20日起自行研发一项新技术,2017年以银行存款支付研发支出共计46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12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支出6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支出280万元,研发活动至2017年底仍在进行中。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7月20日,自公开市场以每股7.5元购入20万股乙公司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2017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收盘价为每股8.8元。税法规定,企业持有的股票等金融资产以取得成本作为计税基础。(3)2017年发生广告费5000万元。甲公司当年度销售收入150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4)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存在可于3年内税前弥补的亏损1300万元,甲公司对这部分未弥补亏损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25万元。(5)2017年1月1日,甲公司以1043.28万元购入财政部于当日发行的3年期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一批。该批国债的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6%,实际年利率为5%。公司将该批国债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不考虑其他因素。其他有关资料: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本题不考虑中期财务报告的影响;除上述差异外,甲公司2017年未发生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递延所得税负债无期初余额;假定甲公司在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1)对甲公司2017年进行研发新技术发生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确定2017年12月31日所形成开发支出的计税基础,判断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并说明理由。(2)对甲公司购入及持有乙公司股票进行会计处理,计算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2017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编制确认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分录。(3)对甲公司购入及持有的该项国债进行会计处理,计算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2017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判断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并说明理由。(4)计算甲公司2017年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并编制确认所得税费用相关的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 (1)①会计分录: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80(120+60)
——资本化支出 280
贷:银行存款 460
借:管理费用 18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80
②开发支出的计税基础=280×150%=420(万元),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理由: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违背历史成本计量属性。
(2)①购入及持有乙公司股票会计分录: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50(20×7.5)
贷:银行存款 150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6
(20×8.8-20×7.5)
贷:其他综合收益 26
②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2017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时成本150万元。
③确认递延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分录:
借:其他综合收益 6.5[(176-15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6.5
(3)①2017年1月1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0
——利息调整 43.28
贷:银行存款 1043.28
2017年12月31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6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7.84
投资收益52.16(1043.28×5%)
②持有至到期投资采用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且在持有期间未发生减值,所以其计税基础等于其摊余成本为1095.44万元(1043.28+60-7.84),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4)①甲公司2017年应交所得税=[3260-1300-180×50%+(5000-15000×15%)-52.16]×25%=1141.96(万元)。
甲公司2017年递延所得税费用=325-(5000-15000×15%)×25%=-362.5(万元)。
甲公司2017年所得税费用=1141.96-362.5=779.46(万元)。
②确认所得税费用相关的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779.46
递延所得税资产 36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14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