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2年8月应纳增值税额,由于税务机关计算错误少交20000元,直到2013年4月税务机关进行查账时才发现,准备按规定要求该公司补交税款,并对其加收滞纳金1000元。请问该公司要缴纳少交税款及滞纳金吗?有何依据?

参考答案: 该公司必须要补交少交税款,但不要缴纳滞纳金。依据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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