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建《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历年真题及答案
适用考试:二级建造师
考试科目:《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
背景资料
某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6800m2,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外墙外保温节能体系。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单位分别与中标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监理工程师认为该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核(批)手续不妥,要求改正;同时,要求补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内容。施工单位认为,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还要编制、报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专项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没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并无不妥,不必补充。
事件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上报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专项方案,其中包括如下内容:
(1)考虑到冬期施工气温较低,规定外墙外保温层只在每日气温高于5℃的11∶00~17∶00之间进行施工,其他气温低于5℃的时段均不施工;
(2)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事件三:施工单位提交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进度计划网络图(见图3),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按此组织施工。
事件四: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作C的持续时间变为36天,施工单位以设计变更影响施工进度为由提出22天的工期索赔。
问题
1.分别指出事件一中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批程序的不妥之处,并写出正确做法。施工单位关于建筑节能工程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分别指出事件二中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安排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3.针对事件三的进度计划网络图,列式计算工作C和工作F时间参数中的缺项并确定该网络图的计算工期(单位:周)和关键线路(用工作表示)。
4.事件四中,施工单位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分析】本小题主要考查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批和交底以及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技术的要求。
(1)事件一中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批程序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具体如下:
①不妥之处1: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
正确做法: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项目经理部全体管理人员参加。
②不妥之处2: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正确做法:施工组织设计经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2)施工单位关于建筑节能工程的说法不正确。
理由: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
正确做法: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2.【分析】本小题主要考查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的要求以及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
事件二中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安排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
(1)不妥之处1:冬期施工气温较低,规定外墙外保温层只在每日气温高于5℃的11∶00~17∶00之间进行施工,其他气温低于5℃的时段均不施工。
理由:根据相关规定,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冬期施工最低温度不应低于-5℃。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
(2)不妥之处2:工程竣工验收后,再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理由: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建筑节能工程属于单位工程中的一个分部工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规定,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3)不妥之处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理由: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也应参加。
【考点解析】
(1)关于冬期施工的规范明确规定,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冬期施工最低温度不应低于-5℃。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即除施工时段气温不应低于5℃外,完工后的24h内气温也不应低于5℃。
(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第1.0.5条规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根据第3.4.1条规定,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
3.【分析】本小题主要考查网络图的计算,特别是对工期计算和关键线路的掌握程度。
(1)根据事件三中的进度计划网络图,工作C的自由时差FFC=ESF-EFC=8-6=2(周);
工作F的总时差TFF=LSF-ESF=9-8=1(周)。
(2)该网络图的关键线路为:①—②—③—⑤—⑥—⑦—⑨—⑩(或A→D→E→H→I)。
其计算工期T=2+3+3+4+2=14(周)。
4.【分析】本小题主要考查工期索赔的相关知识。
(1)事件四中,施工单位提出的22天工期索赔不成立。
(2)理由:因建设单位设计变更导致的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可以提出工期索赔。本题中,工作C的持续时间变为36天,延误工期:36-14=22(天),但C工作的总时差为3周(即21天),故施工单位只能提出1天的工期索赔。
【考点解析】
关于工期延误索赔,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属于非发包人本身的原因或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外部环境条件变化等)造成的工期延长或延误,一般情况下只能同意工期延长,而不给予费用补偿;
(2)如果是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或业主负有合同义务的事件发生(如设计图纸错误、地质条件的变化等)而引起的工期延长或延误,则承包人除应得到工期补偿外,还应得到费用补偿;
(3)如果是根据网络计划(网络图)处理此类索赔,即使是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但如果其延误时间不在关键线路上,且不影响总工期时,则承包人只能得到费用补偿;
(4)如非关键线路上工作延误时间较长,影响了总工期,则按实际影响总工期的时长给予工期补偿。
本题中,工作C的总时差为3周,表示工作C晚于原计划最晚结束时间在3周及以内均不影响总工期。工作C的原持续时间为2周,即14天,因设计变更导致工作C持续时间延长为36天,如果扣除其总时差3周(21天),即设计变更会影响总期为:36-14-21=1(天)。所以索赔工期22天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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