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建人〔2017〕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并考虑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实际,经研究,现对我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作如下调整:
一、暂停组织河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待住房城乡建设部新的建造师继续教育政策出台后,按新的文件要求执行。
二、申请人在申请相关执业注册时,只需提供在近三年内已完成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的书面承诺(样本附后)。
三、各用人单位应组织对本企业建造师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建造师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使建造师进一步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四、取得河北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其继续教育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5日起实施。《河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冀建执[2008]9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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