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行政行为有哪些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特征:第一,对象的不特定性;第二,反复适用性;第三,不可诉性;第四,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2)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又可以细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
①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又称为一般禁止的解除,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②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的具有惩戒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③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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