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有哪些主要问题?
(一)建设单位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度身定做和明招暗定
1、业主单位规避招标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法不依,以种种借口,采用各种方式规避招标。有的强调工程“特殊”或者工程紧迫;有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分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有的只对部分工程进行招标等。
2、弄虚作假,明招暗定。一些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业主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早已内定了施工单位,但迫于招标的规定,只好象征性地进行招投标,搞形式走过场,掩人耳目,明招暗定。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直接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的下降。
(二)招标代理市场行为不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执业
1、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了承揽代理项目无原则的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对监管部门采取种种欺瞒手段,在场外进行操作,使业主倾向的中标人在中标过程中披上合法的外衣。从而损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影响了招标质量,甚至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损失。
2、个别招标代理公司看准招标代理市场准入标准有欠严谨,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的空当,申办注册时,虚假或拼凑专业技术人员瞒天过海,有了代理业务再临时召集,造成活来人聚、活无人散,机构内部无管理、无档案、代理业务后期服务无保障的混乱局面,还有的代理公司出卖资质,收取管理费。
3、有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高额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费用,打白条,向投标人泄露标底的现象也时有存在。
(三)招投标中存在 “陪标” 、“围标”与“串标”现象
其严重违反了招投标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违背了招投标的目的,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使得业主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
1、互相利用,彼此“陪标”。 投标单位暗地相互勾结协商,拟定一家中标单位,其他单位全力配合演戏。在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人或资质较低的单位为了提高中标机会设法挂靠多家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并做各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书,以各个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任务。对于一个标段,表面上投标主体是不同的施工企业,各份投标书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同,但真正的投标者都是同一个老板。
2、打牌挂靠,形成“围标”。如某一施工企业为了排斥竞争对手,同时以多个施工企业的名义参与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进行“围标”操作。
3、拉帮结伙,恶意“串标”。投标人之间事先拉帮结伙,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从而使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位运行”。
4、还有个别施工单位打着别人的牌子中标后,再把中标的工程项目就地倒手炒卖,违法转包后获取丰厚的非法利润。
(四)评标办法设置不合理,评标存在人为因素
评标工作是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关键工作,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招投标工作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关键要看评标工作和制定的评标办法是否客观、公正、科学。目前评标办法欠科学合理。在商务标评审阶段缺乏对预算编制的专业人员评审。技术标上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打“人情分”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评标存在人为因素,没有充分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
(五)评标匆忙,专家评标时间过短,不利择优
一般情况下,投标单位仅施工组织设计就长达数十页甚至超过百页,临时通知专家的做法使专家事前对拟参加评审的工程几乎一无所知,而只能在评标开始前听取招标单位的简单介绍。因此,在如此仓促的时间内,专家很难对投标文件做出全面准确的评审,因而很难实现招标工作中所要求的择优选择中标人的原则。
(六)有关部门职能混淆,监督不力
有的行政领导直接干预招投标,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表面上招投标双方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制定的规则也符合法律规定,而实际上工程由谁中标,不是取决于投标的合理报价及招标人的正确决策,而是取决于“后台”的权力大小,使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演变为一场权力角逐。
(七)中标后合同签定多有变动,留下隐患
中标后所签定的合同与招标文件内容往往有较大出入,有的变更造价,有的变更材质要求,有的私下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搞阴阳合同等,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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