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有哪些规定?

发布于 2018-01-25 09:58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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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有哪些规定?


1.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2.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二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


3.不视为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吸毒的;(3)自残或自杀的


4.工伤认定申请

(1)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曰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曰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保险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之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4)此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6.建筑意外伤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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