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有哪些相关规定?

发布于 2018-01-25 11:30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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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有哪些相关规定?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应当对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此案去下列措施:

1、要求对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午饭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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