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级建造师:竣工结算、质量争议有哪些规定?
1.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如图书馆、宿舍楼)
建设项目的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3.发包人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其余的支付给承包人;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后清算。
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 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5.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14天内仍未提供,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提出意见,视同认可,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结算报告的15天内支付结算款。
6.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1)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未经验收擅自提前占有使用的处理:
a.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b.但承包人应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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