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几点认识
近年来,国际、国内建筑安全事故频发,特别是在建工程因施工难度的增加致使安全生产事故呈上升趋势,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2001年初朱镕基总理签发的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等一系列文件和规定,再次显示出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在这种形势下,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也是非常必要的。笔者根据多年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体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谈几点认识。
一、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狠抓落实工作,是保证安全监督工作行之有效的根本保证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安全管理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职能和各类人员在生产生活中应负的安全职责。有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就能把安全与生产从组织领导上统一起来,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从制度上固定下来,从根本上避免两者之间的对立和矛盾,从而增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者的安全责任心,使安全管理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专管成片,群管成网的体系网络,才能做到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齐抓共管,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安全监督机构就是要督促施工企业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通过严格认真的监督和检查,充分发挥监督职能,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督办法,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全面落实,以达到监督工作事半功倍的目的。
二、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保证施工安全的基础和动力
新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与以前的标准相比,增加了许多内容,要求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也随之加大,而原定额中的安全费用标准已远不能满足要求,因此,增加安全生产费用并专款专用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提高的前提和关键。可以通过两个办法给予解决:
1.组织有关专业人士对此项费用进行专门测算,报人民政府审批后在定额中明确下来,专款专用。
2.在工程招标投标时,由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做出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包含所需费用);专家在评审时,对此方案进行专门评审;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将此项费用提前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评审后方案严格执行。
办法一的政策性很强,但业主有压造价的可能;办法二的操作性很强,不但能够通过方案评审反映企业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做到专款专用,而且因方案及相关费用已经评审确定,不能随意压价,也便于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安全检查。
三、有效地开展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是促进企业抓安全管理的新动力,也是解除和减轻企业后顾之忧的有效措施
自1996年我州开办第一起施工现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至今已有六年时间,从取得的一些经验来看,意外伤害保险不但能减轻安全生产工作给企业特别是项目部造成的心理压力、经济压力,更能在处理安全事故中起到分解风险、提供经济支持的积极作用。一些大企业,特别是发生过安全事故的企业对此项工作的态度已从原来的观望、不积极、不想参与转变过来,积极主动参与保险工作。但是,部分中小企业因没有可见的实惠,观念仍未改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1.1998年颁布的《建筑法》虽明确规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但对不办理的却无约束条款;而且,按照现行的保险规定和制度,企业不发生安全事故,所交纳的保险金不能得到返回或部分返回,也无安全奖励。而如不交纳此项费用,积累下去,将是一笔数额可观的资金,因此,不愿参保。
2.此项工作未能建立起有效合理的奖励惩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好、不发生事故的企业没有奖励办法和措施(主要指在政策鼓励上、社会效益上和经济效益上、保费优惠上),发生事故的企业也没有严格的处罚办法。
为此,我站于2001年初起草了“关于实施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暂行规定”,针对以上两个问题做了一些尝试,如:对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不超过叁仟元人民币,且安全生产成绩突出,受到上级奖励,或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科技发明和成果的,对项目部返回保额的5%作为奖励,并给企业颁发安全“星”级铜牌,以促使企业积极参与此项工作。
四、抓好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是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保证
分析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发生,既有物的不安全状态,也有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后者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因此,做好人的工作,对杜绝事故发生具有决定性作用。而要保证人的行为安全,这就必须加强安全培训,使上到企业经理,下到施工操作人员均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的良好氛围。现场所有施工人员均须经过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同时,根据建筑施工作业点多面广、流动分散,往往一个班组的人员也不能集中在一处施工作业的实际,为提高工人们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采取“高级工安全负责制”是十分有效的办法,即有两个以上的工人在一个工作面上施工的,由级别高的工人担任临时安全负责人,这样既达到时时处处有人负责安全管理的要求,也能在工作中增进友谊,相互关照。
五、现场监理应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其“旁站”、“跟班”优势,以确保施工安全的顺利进行
现行的施工监理规范及其他建设法规上都没有关于监理人员应对其监理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理的明确要求。而从工作实际及工程监理的性质来分析,要求其对所监理工程实施安全监理,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根据国家建设部深化监督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监督站的职责和工作将发生一些变化,在施工现场的实际工作将减少,相反,监理的工作要求则明确监理人员应当是全天候、全方位的,根据“管生产必须管理安全的原则”,工程监理对安全生产也应实施监理。
这既符合国际惯例,而且对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也将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六、安全生产监督及管理工作迫切要求有关法规政策出台支持
多年的实际工作,让我深深感到,安全生产工作急需相应配套的法规政策来支持。现在,对违章作业和指挥;对达不到JGJ59—99标准要求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等方面的处理均没有明确的、操作性强的执法依据,给实际工作造成许多不便。但不处理又不行,因此,只能套用其他一些办法和规定。这样不但有些牵强,而且不能达到执法严明和准确的目的。如果企业要求听证,我们将处于不利、甚至败诉的地位。因此,有法可依,才能规范工作和行为,才能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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