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民用建筑有哪些构造要求?
(1)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
(2)非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
1)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
2)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3)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通信设施和空调冷却塔等。(17版变化)
(3)不允许突出道路和用地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地下建筑及附属设施、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
(4)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5)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 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6)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m。
(7)台阶与坡道设置应符合: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8)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当釆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 11m。
(9)每个楼梯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m。
(10)烟道或通风道应伸出屋面,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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