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熟悉)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1.房地产开发建设。
(1)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定。符合规划;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2)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简单了解。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②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③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④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⑤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3)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35%。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4)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进行验收。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按上述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①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②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③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④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⑤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可以分期验收。
2.房地产经营。
(1)房地产项目的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2)商品房的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③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④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3)商品房的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出示委托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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