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筑施工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
建筑施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相当广泛。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是与工程发包方之间围绕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就工程质量、工期、工程价款等主要问题发生经济往来、产生经济纠纷。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通常是发包人占有优势地位,而承包人常常处于劣势地位,因此,有必要站在承包人的角度,从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分析如何处理相关法律问题。
本文尝试站在承包人的角度,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合同履行过程、工程质量、工期、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结合本律师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积累的执业经验,对建筑施工企业常见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供法律对策,为建筑施工企业防范经营风险、法律风险提供参考。
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很多建筑施工企业都采用建设部和工商管理总局制作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招投标工程中,通常也都必须使用示范文本签署合同。本律师发现,一些企业误认为示范文本的内容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修改、补充,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签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可见,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只是推荐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而非必须使用示范文本。当然,示范文本的内容比较全面、完备、公平,企业可优先考虑使用师范文本,但还需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示范文本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尤其是示范文本的“协议书”、“专用条款”部分,应当紧密结合所洽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内容繁多、包罗万象,在实际洽谈工程项目时(尤其是规模较小的项目),对于范本中的一些与本工程项目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可予删除、修改,以免合同形式及内容过于繁杂,不利于双方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无效,当事人的权益将可能无法获得法律保护。为确保建筑施工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在签订合同前,为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应对如下事项进行严格审查:
1、发包人(甲方)是否具备合法的发包权利,即发包人是不是该工程项目的业主、是否已获得业主的合法授权、发包人是否是该工程项目的合法总包单位等。
2、承包人应注意审查自身是否具备相应的工程承包资质等级。如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发包人将有权主张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的权益将难以得到法律保障。
三、关于建设工程工期的合同约定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承包人相关权利的保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期通常都有明确的约定,如延期竣工,承包人将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数额巨大的经济赔偿责任。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期往往被发包人用来作为对付承包人,达到少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的惯用手段。鉴此,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建筑施工企业首先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对工期作出仔细、客观的测算,避免为迎合发包人的要求而勉强接受实际不可能或很难达到的工期要求。另外,建筑施工企业应要求在合同中对工期可合理延顺的情形进行明确,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如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无法预见的施工困难、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发包人的原因(如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未及时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等),设计变更等。对于发包人原因导致被迫停止施工达到一定时间的,承包人应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一定的停工损失。
四、关于工程款结算的合同约定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承包人相关权利的保护。
建筑施工企业经常遇到发包人故意拖延时间不及时进行竣工结算以达到其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主要表现为: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却接收工程后故意不签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包括不接收结算书,虽接收结算书但不签字、盖章,或派一位普通员工只签收却不盖章,让承包人无法证明签收人的身份等);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后,派员与承包人对帐,但却故意拖延对帐过程,迟迟不给承包人任何书面答复;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后,故意回复很低的结算价格,有意扩大双方的结算价差距,以达到拖延结算时间的目的。
对于发包人的上述做法,承包人可相应采取如下方式应对:
(1)、为防止发包人接收工程后故意拖延结算时间,承包人可在签订合同时要求约定“工程不完成结算,承包人有权不交付工程”,同时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于确定的时间内答复(具体时间视工程规模大小决定,通常为一个月左右),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2)、如遇发包人拒绝签收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可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发包人,注意保存邮寄回执,必要的时候可以对邮寄送达行为进行公证。
(3)、为防止发包人故意回复很低的结算价格,有意扩大双方的结算价差距,拖延结算时间,承包人可在签订合同时坚持约定“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双方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就工程结算达成一致的,应提交双方认可的造价公司进
行结算,双方均接受其结算结果”,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所选择的造价公司。
五、关于项目专用章的效力及使用管理。
因工程建设通常持续比较长的一段时间,承包人在建设过程中经常要给政府部门、建设单位(发包人)、监理单位报送相关文件、资料时需要使用“项目专用章”。另外,建筑施工企业通常将工程以内部承包的方式交给施工队伍承包施工,施工负责人为方便开展工作通常也要求刻制、使用“项目专用章”。对于经建筑施工企业授权使用的或以企业行为实际认可使用的“项目专用章”,通常会被认为该印章的盖章行为即代表企业行为。即使授权范围不明确,也可能由企业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律师代理的相关案件中,多次出现建筑施工企业的普通员工、内部承包人擅自使用“项目专用章”,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完善“项目专用章”在刻制、使用、监管方面的规章制度,杜绝该印章被乱用、滥用,同时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对“项目专用章”的使用权限范围作明确约定,切实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
六、提高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善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无论内容多么完善的合同,都需要得到正确、适当的执行,才能够真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任何一份合同都无法将所有可能出现的具体问题及解决办法包含在内。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要求本企业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具备建筑工程技术及建筑工程实践经验的同时,还要建立起必要的法律意识并掌握必要的法律方法,自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应当学会制作相关文件以确保全面、准确表达己方的真实意思,在具体工作中注重形成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并妥善保存证据,正确实施履行合同的具体行为,避免错误行为而形成对己方不利的证据。可以预见,如果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建立起了必要的法律意识,掌握了正确的法律方法,企业将可以在经济活动中更好地处理所发生的各类问题和争议,做到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而一旦发生经济纠纷,也可以使企业处于更有利的地位,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
以上内容,是站在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角度,结合本律师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积累的执业经验,对建筑施工企业常见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供法律对策,尝试为建筑施工企业防范经营风险、法律风险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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