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问答释义
问:《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为加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问:《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管理范围是什么?
答: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称市内三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权限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市政公用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工程。
问:对我市市政公用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是谁?
答:青岛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公用质监站)受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委托,对市内三区区域内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问: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办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工程施工安全手续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办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工程施工安全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青岛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申请表》;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四)临时设施搭设方案;
(五)施工现场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规格型号、登记编号、数量及进场计划;
(六)安全防护用具配置计划;
(七)施工企业经理(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副经理、项目经理及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八)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操作证书;
(九)建设单位按规定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拨付计划及预付费用票据;
(十)工程总承包单位已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
(十一)施工企业经理(法定代表人)与项目经理签定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十二)工程项目入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十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四)工程监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
(十五)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六)施工组织设计;
(十七)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十八)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问: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是什么?
答:公用质监站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
1.《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2. 市政公用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4.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7.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8.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
9.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11.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12.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
13.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14.其它有关事项。
问:按照规定,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是什么?
答: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3.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4.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10.其他有关事项。
问:按照规定,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是什么?
答: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情况;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3.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4.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5.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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