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1.申请施工许可证所应具备的条件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2)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3)施工单位已确定。
(4)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5)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2.施工单位应采取的防止施工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1)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人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2)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浇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物质。
(3)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5)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6)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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