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撤销权

发布于 2018-03-13 15:41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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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撤销权


(一)概念: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构成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 债权成立之后;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的债权。


(四)行使主体:债权人。


(五)行使方式:通过向法院起诉。


(六)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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