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18年二级建造师:熟悉法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及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宪法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宪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我国的宪法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法律
法律包括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
广义上的法律,泛指《立法法》调整的各类法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这里,我们仅指狭义上的法律。 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五、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30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2号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令第87号发布)等。 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律的系统性解释文件和对法律适用的说明,对法院审判有约束力,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民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文件有很多,例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
七、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如《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等。国际条约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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