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级建造师重点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发布于 2018-03-14 16:03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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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重点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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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只有该事件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 


(二)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重新计算的时间点可以依照下列不同的情形确定: 

1.因提起诉讼而中断的情形

虽然诉讼的本意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但是此处的诉讼应作广义的理解,还应该包括仲裁。 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重新计算;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重新计算。 

2.因提出要求而中断的情形

提出要求即债权人表达出了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要求。书面通知的,应以书面通知到达相对人时重新开始;口头通知的,应以相对人了解通知内容时重新开始。 请求的相对人包括义务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主债务的保证人。 

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情形

同意履行义务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同意的方式,法律没有限制。同意履行义务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书面形式同意的,应以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时重新开始;口头形式同意的,应以债权人了解通知内容时重新开始; 同意的相对人包括权利人、权利人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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