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级建造师重点考点:掌握留置权

发布于 2018-03-14 16:14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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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重点考点:掌握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就是留置权人。动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就是留置人。被留置的财产就是留置物。 


1.留置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留置权人的权利 

(1)收取留置财产的草息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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