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级建造师重点考点:动产交付
(一)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行为的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这种交付经常是一种私下的行为,不容易为外界所知晓,所以,当事人可能利用这一点规避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动产物权生效的特殊情形 除了交付动产之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其他几种特殊的动产物权生效的情形:
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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