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建冲刺100天:联合承包
《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一)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
1.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外部责任
《建筑法》第27条同时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案例】
建筑公司甲与建筑公司乙组成了一个联合体去投标,他们在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而遭遇建设单位的索赔,各自承担索赔额的50%。后来在施工的过程中果然由于建筑公司甲的施工技术问题出现了质量问题并因此遭到了建设单位的索赔,索赔额是10万元。但是,建设单位却仅仅要求建筑公司乙赔付这笔索赔款。建筑公司乙拒绝了建设单位的请求,其理由有两点;
l.质量事故的出现是建筑公司甲的技术原因,应该由建筑公司甲承担责任。
2.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了各自承担50%的责任,即使不由建筑公司甲独自承担,起码建筑公司甲也应该承担50%的比例,不应该由自己拿出这笔钱。 你认为建筑公司乙的理由成立吗?
【分析】 理由不成立。 依据《建筑法》,联合体中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建筑公司甲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建筑公司乙承担赔偿责任。已经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以就超出自己应该承担的部分向对方追偿,但是却不可以拒绝先行赔付。
(二)联合体资质的认定
联合体作为投标人也要符合资质管理的规定,因此,也必须要对联合体确定资质等级。 《建筑法》第27条对如何认定联合体资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对“联合体投标”问题作出了更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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