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18年二建,你需要掌握的内容:联合体投标

发布于 2018-03-15 13:51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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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建冲刺100天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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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合体投标的含义

联合体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建设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二、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要求如下: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三、共同投标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共同投标协议约定了组成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在联合体中所承担的各自的工作范围,这个范围的确定也为建设单位判断该成员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提供了依据。共同投标协议也约定了组成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在联合体中所承担的各自的责任,这也为将来可能引发的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所以,共同投标协议对于联合体投标这种投标的形式是非常必要的,也正是基于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将没有附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联合体投标确定为废标。


四、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一)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了联合体中各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各成员单位必须要按照该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自己义务,否则将对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承担也是各成员单位最终的责任承担方式。 


(二)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联合体中的一个成员单位没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可以要求联合体中任何一个成员单位承担不超过总债务的任何比例的债务。而该单位不得拒绝。该成员单位承担了被要求的责任后,有权向其他成员单位追偿其按照共同投标协议不应当承担的债务。 


(三)不得重复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四)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五)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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