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备考重点: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发布于 2018-05-11 17:13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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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备考重点: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即将来临,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的备战,考无忧网校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相关考点,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考点】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暂停施工包括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指示暂停施工和紧急情况下暂停施工。停工、不能按期开工如果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工期不顺延;如果是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发包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

竣工日期按以下情形处理:

(l)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如出现“黑白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应付款时间可以是:

(1)工程实际交付之日;

(2)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工程没交付、工程价款没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当事人对垫资及其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可请求按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但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如没约定,承包人不能请求支付利息。拖欠工程款时,承包人可和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申请法院依法拍卖该工程,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是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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