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从事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从业资格。
基金相关从业人员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自2012年修订颁布以来就明确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管,同时,管理人和托管人设立都要求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另外,《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也需要有一定人数具备从业资格,且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
基金销售人员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各级分行及营业网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上述从业人员需由所在机构进行执业注册登记,未经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规定
2016年2月5日《关于进一步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需要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相关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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