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第二十二章重点——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

发布于 2018-01-19 14:09  编辑:do 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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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章节知识点汇总——第二十二章 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


1、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公开出版资料;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 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海报、户外广告;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 通信资料;通过报眼及报花广告、公共网站链接广告、传真、短信、非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分红、销售相关的公告等可以使公众普遍获得的、带有广告性 质的基金销售信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制作、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报送报告材料。包括报送内容、报送形式、报送流程。


3、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性规定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预测基金的投资业绩。(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 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 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 间限制的表述。(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7)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应当特别注意:①在 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 “业绩优良” “名列前茅”“位 居前列” “首只”“最大”“最好” “最强”“唯一”等表述;②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 “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③不得 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④不得使用 “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 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以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产品至少分五个等级: R1、R2、R3、R4和R5。


5、基金投资人评价应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来具体反映,普通投资者风险承 受能力应至少分为五个类型,分别为C1、C2、C3、C4、C5,其中C1含风险承受 能力最低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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