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通过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1)科目一+特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通过科目一的,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a.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b.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协会提交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门)或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或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申请认定的相关材料以电子版形式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资格认定文件上传端口报送。
(2)符合特定条件(无需考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可向协会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a.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6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
b.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从业12年及以上;
c.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指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部门从事经济、金融相关工作的。);
d.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12年及以上,并获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个人资格认定申请书;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a.符合上述条件一的,需提交参与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b.符合上述条件二的,需提交企业和个人的相关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c.符合上述条件三的,需提交有关组织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
d.符合上述条件四的,需要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上述申请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协会私募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专用邮箱。
提示:申请资格认定的人员及其推荐人,应具备一定行业地位或社会影响,且申请人应为行业资深人士。推荐人有以下情况时需回避:
a.同批表决中作为申请人的;
b.申请人与其推荐人互相推荐的;
c.与申请人任职同家机构,或关联方及分支机构的;
d.因从事私募基金外包业务、审计或法律服务业务、评级业务等,与申请人存在商业利益关系的;
e.现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监管、自律管理工作的;
f.一年内累计推荐人数3人次以上的;
g.被推荐的申请人近三年内发生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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