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私募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符合提供投资建议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2.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也就是说,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业务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满一年。(观察会员、正式普通会员均可)
2、符合相关数量的人员配置并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即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并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投资管理业绩,无不良从业记录。(投资管理人员均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该条件中的“投资管理业绩”是指能够明确归属于投资管理人员本人且满足连续 3 年条件的投资管理业绩,不限于最近连续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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