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公司的出资行为,防范用保险资金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循环使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投资保险公司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加强对入股资金真实性审查。
一是明确了自有资金应以净资产为限。
二是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不得用于投资保险公司的资金类型,包括禁止以保险公司有关借款、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它资产为担保获取的资金、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等。
三是明确监管部门可根据穿透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自有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对于使用非自有资金投资入股的,规定了包括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限制投资保险业等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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