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七章 材料申报
第六十二条 申请发起设立或者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或者投资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申报材料包括基本情况类、财务信息类、公司治理类、附属信息类以及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十三条 基本情况类材料包括以下具体文件: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营范围的说明;
(三)组织管理架构图;
(四)对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说明;
(五)自身以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等情况的说明。
第六十四条 财务信息类材料包括以下具体文件:
(一)财务I类股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Ⅱ类股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境外金融机构、战略类股东、控制类股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的说明;
(三)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
(四)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
(五)国际评级机构对境外金融机构最近三年的长期信用评级;
(六)最近四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治理类材料包括以下具体文件:
(一)逐级披露股权结构至最终权益持有人的说明;
(二)股权信息公开披露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最近一年内的变更情况的说明;
(四)投资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认购协议书或者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五)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六)投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一致行动的情况说明,新设保险机构还应当提供关联方的基本情况说明;
(七)保险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控制类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履职经历、经营记录、既往投资情况等说明材料;
(八)控制类股东关于公司治理、经营计划、后续资金安排等情况的说明。
第六十六条 附属信息类材料包括以下具体文件:
(一)投资人关于报送材料的授权委托书;
(二)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三)金融机构审慎监管指标报告;
(四)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出具的其他声明或者承诺书。
第六十七条 境内有限合伙企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除提交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来源和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国籍、经营范围或者职业、出资额等背景情况的说明材料;
(二)负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关于资金来源不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的承诺;
(三)合伙人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六十八条 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
(四)验资报告和股东出资或者减资证明;
(五)参与增资股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退股股东的名称、基本情况以及减资金额;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新增股东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六十九条 股东转让保险公司股权的,保险公司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和受让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保险公司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或者被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有关司法文件。
第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股权质押或者解质押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质押和解质押有关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质押或者解质押合同;
(三)主债权债务合同或者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登记文件;
(五)出质人与债务人关系的说明;
(六)股东关于质押行为符合公司章程和监管要求的声明,并承诺如提供不实声明将自愿接受监管部门对其所持股权采取处置措施;
(七)截至报告日股权质押的全部情况;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书面报告应当包括出质人、债务人、质权人基本情况,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股权的数量,担保的范围,融入资金的用途,资金偿还能力以及相关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以及应对措施等内容。质权人为非金融企业的,还应当说明质权人融出资金的来源,以及质权人与出质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第七十二条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股东更名时,应当提交股东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出具的登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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