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真题精选(二)

发布于 2018-04-02 16:22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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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真题精选(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承担施工监理任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编制监理招标文件时,建设单位提出投标人除应具备规定的工程监理资质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2)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3)已在工程所在地行政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4)属于混合股份制企业

事件2: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了3名中标候选人,并进行了排序。建设单位在收到评标报告5日后公示了中标候选人,同时与中标候选人协商,要求重新报价。中标候选人拒绝了建设单位的要求。

事件3:中标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签订了监理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就以下四项工作是否可作为附加工作进行了协商:①工程建设过程中外部关系协调;②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性检测;③施工合同争议处理;④竣工结算审查。

事件4:管道工程隐蔽后,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提出质疑,要求进行剥离复验。施工单位以该隐蔽工程已通过项目监理机构检验为由拒绝复验。项目监理机构坚持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剥离复验,经复验该隐蔽工程质量合格。


问题:

1.逐条指出事件1中建设单位针对投标人提出的条件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指出事件2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3.分别指出事件3中四项工作是否可作为附加工作,说明理由。

4.针对事件4,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该隐蔽工程剥离所发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

1.事件1中,建设单位针对投标人提出的条件不妥之处具体分析如下:

(1)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要求不妥当。

理由:招标人不得以投标人是否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妥当。

理由: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人在工程所在地行政辖区内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的要求不妥当。

理由:招标人不得以地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4)投标人属于混合股份制企业的要求不妥当。

理由: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2.事件2中,建设单位做法不妥之处具体分析如下:

(1)不妥之处:5日后公示中标候选人。

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不妥之处:与中标候选人协商,要求重新报价。

理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事件3中,①②可以作为附加工作,③④不可以作为附加工作。

理由:①本是建设单位的工作,属于监理工作范围外的工作可以作为附加工作,②是施工单位的工作,监理单位作为监督单位参与验收,但不承担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性检测。③④是监理的正常工作范围。

4.(1)事件4中,施工单位拒绝复验不妥当,监理机构做法妥当。

理由:监理人对已覆盖的隐蔽工程部位质量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2)该隐蔽工程剥离复验质量合格,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解题思路: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①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④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⑤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⑦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通用条件2.1.2款约定了22项属于监理人需要完成的基本工作,其中包括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4.监理人对已覆盖的隐蔽工程部位质量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二)某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经项目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5-1所示(时间单位:月),各项工作均按最早开始时间安排且匀速施工。

图5-1施工总进度计划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工作A为基础工程,施工中发现未探明的地下障碍物,处理障碍物导致工作A暂停施工0.5个月,施工单位机械闲置损失12万元,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工程延期和费用补偿申请。

事件2:由于建设单位订购的工程设备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场,使工作J推迟2个月开始,造成施工人员窝工损失6万元,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索赔,要求工期延期2个月,补偿费用6万元。

事件3:事件2发生后,建设单位要求工程仍按原计划工期完工,为此,施工单位决定采取赶工措施。经确认,相关工作赶工费率及可缩短时间见表5-1。

表5-1工作赶工费率及可缩短时间


问题:

1.指出图1所示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及工作E、M的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2.针对事件1,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工程延期和费用补偿各为多少?说明理由。

3.针对事件2,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工程延期和费用补偿各为多少?说明理由。

4.针对事件3,为使赶工费用最少,应选哪几项工作进行压缩?说明理由。需要增加赶工费多少万元?


参考答案:

1.(1)图1中,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为:B→D→I→K→L→N→Q和B→D→G→J→L→N→Q。

(2)E的总时差为1个月,自由时差为1个月。

(3)M的总时差为4个月,自由时差为2个月。

2.事件1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工程延期为0月,可以赔偿施工单位机械闲置损失12万元。

理由:施工中发现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时,建设单位承担自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但是由于A工作有1个月的总时差,所以A停工0.5个月不影响总工期,所以工程延期为0月,可以赔偿施工单位机械闲置损失12万元。

3.事件2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工程延期2个月,费用补偿6万元。

理由:由于工程设备是由建设单位采购,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J工作是关键工作,所以应批准工程延期2个月,费用补偿6万元。

4.(1)事件3中,L、N、Q为关键工作,由于N工作的赶工费率最低,故第1次调整应缩短关键工作N的持续时间1.5个月,增加赶工费1.5×10=15万元,压缩总工期1.5个月。

(2)调整后L、N、Q仍然为关键工作,在可压缩的关键工作中,自于L工作的赶工费率最低,故第2次调整应缩短关键工作L的持续时间0.5个月,增加赶工费0.5×20=10万元,压缩总工期0.5个月。

(3)经过以上两次调整,已达到缩短总工期2个月的目的,增加赶工费为:15+10=25万元。


解题思路:

1.总时差最小的工作为关键工作。特别地,当网络计划的计划工期等于计算工期时,总时差为零的工作就是关键工作。找出关键工作之后,将这些关键工作首尾相连,便构成从起点节点到终点节点的通路,位于该通路上各项工作的持续时间总和最大,这条通路就是关键线路。

2.(1)承包人费用索赔成立的条件(同时满足):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索赔事件是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不可抗力除外;索赔事件造成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

(2)工程延期申请成立的条件(同时满足):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3)工期索赔的计算:一般通过网络分析法计算,即通过干扰事件发生前后的网络计划,对比两种工期计算结果,计算出工期索赔值,适合于各种干扰事件的索赔。关键线路上工程活动持续时间的拖延,必然造成总工期的拖延,可提出工期索赔,而非关键线路上的工程活动在时差范围内的拖延如果不影响工期,则不应批准工期索赔的要求。

(4)费用索赔的计算:

①索赔费用的组成: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迟延付款利息等)、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规费与税金及其他应包含的内容。

②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修正的总费用法。

3.项目监理机构批准的工程延期必须符合合同条件。也就是说,导致工期拖延的原因确实属于施工单位自身以外的,否则不能批准为工程延期。这是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工程延期的一条根本原则。延期事件的工程部位,无论其是否处在施工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只有当所延长的时间超过其相应的总时差而影响到工期时,才能批准工程延期。如果延期事件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且延长的时间并未超过总时差时,即使符合批准为工程延期的合同条件,也不能批准工程延期。

4.工期优化是指网络计划的计算工期不满足要求工期时,通过压缩关键工作的持续时间以满足要求工期目标的过程。网络计划工期优化的基本方法是在不改变网络计划中各项工作之间逻辑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压缩关键工作的持续时间来达到优化目标。在工期优化过程中,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不能将关键工作压缩成非关键工作。此外,当工期优化过程中出现多条关键线路时,必须将各条关键线路的总持续时间压缩相同数值,否则,不能有效地缩短工期。


(三)某工程,签约合同价为25000万元,其中暂列金额为3800万元,合同工期24个月。预付款支付比例为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20%,自施工单位实际完成产值达4000万元后的次月开始分5个月等额扣回。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项目监理机构按施工单位每月应得进度款的90%签认,企业管理费率12%(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为基数),利润率7%(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管理费之和为基数),措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5%计,规费综合费率8%(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之和为基数),综合税率3%(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之和为基数)。

施工单位在前8个月的计划完成产值见表6-1。

表6-1施工单位计划完成产值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基础工程施工中,由于相邻外单位工程施工的影响,造成基坑局部坍塌,已完成的工程损失40万元,工棚等临时设施损失3.5万元,工程停工5天。施工单位按程序提出索赔申请,要求补偿费用43.5万元、工程延期5天。建设单位同意补偿工程实体损失40万元,工期不予顺延。

事件2:工程在第4个月按计划完成后,施工至第5个月,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搭设慰问演出舞台,项目监理机构确认该计日工项目消耗人工80工日(人工综合单价75元/工日),消耗材料150m2(材料综合单价100元/m2)。

事件3:工程施工至第6个月,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经确认,该变更导致施工单位增加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共计18.5万元。

事件4:工程施工至第7个月,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混凝土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施工单位于次月返工处理合格,该返工部位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为28万元。

事件5:工程施工至第8个月,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确认的损失有:

①在建永久工程损失20万元;

②进场待安装的设备损失3.2万元;

③施工机具闲置损失8万元;

④工程清理花费5万元。


问题:

1.本工程预付款是多少万元?按计划完成产值考虑,预付款应在开工后第几个月起扣?

2.针对事件1,指出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3.针对事件2至事件4,若施工单位各月均按计划完成施工产值,项目监理机构在第4~7个月应签认的进度款各是多少万元?

4.针对事件5,逐条指出各项损失的承担方(不考虑工程保险),建设单位应承担的损失是多少万?(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


参考答案:

1.(1)工程预付款:(25000-3800)×20%=4240(万元);

(2)1~6月份计划完成产值:350+400+650+800+900+1000=4100(万元)>4000(万元),所以预付款应从开工后第7个月起扣。

2.事件1中,建设单位同意补偿工程实体损失40万元,工期不予顺延的行为不妥。

正确做法:建设单位应补偿工程实体损失和临时设施损失共计43.5万元,工期顺延5天。

3.第4月应签认的进度款:800×90%=720(万元);

第5月应签认的进度款:[900+(80×75+150×100)×(1+8%)×(1+3%)]×90%=812.10(万元);

第6月应签认的进度款:[1000+18.5×(1+2%)×(1+7%)×(1+8%)×(1+3%)]×90%=922.20(万元);

第7月应签认的进度款:1200×90%-4240/5=232(万元)。

4.(1)事件5中,各项损失的承担方(不考虑工程保险)具体分析如下:

①在建永久工程损失20万元,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②进场待安装的设备损失3.2万元,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③施工机具闲置损失8万元,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④工程清理耗费5万元,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2)建设单位应承担的损失为:20+3.2+5=28.20(万元)。


解题思路:

1.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工程实行预付款的,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2.发包人承担合同履行的风险较大,造成暂停施工的原因可能来自于未能履行合同的行为责任,也可能源于自身无法控制但应承担风险的责任。如:发包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此类原因较为复杂,包括自身未能尽到管理责任,如发包人采购的材料未能按时到货致使停工待料等;也可能源于第三者责任原因,如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缺陷导致停工等待变更的图纸等。

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提出,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①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②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③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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