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2017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工作部署,2017年兵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定于2017年3月16日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其中包括在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2017年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各类人员应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一)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017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学历条件
符合《兵团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规定的学历条件。
(四)教育教学能力及其它相关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兵团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MHK等级要求:母语为汉语及民考汉的申请人,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乙等。母语为非汉语及汉考民的申请人应该达到以下标准: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汉语课教师为四级乙等及以上、非汉语课教师为三级甲等及以上;初中和小学汉语课教师为三级甲等及以上、非汉语课教师为三级乙等及以上;幼儿教师为三级乙等及以上。
3、教育学、心理学要求: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成绩、教育实习成绩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科门类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时间安排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中心有关文件要求,兵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开网时间统一定为:春季2017年3月16日—6月30日,秋季:10月10日—11月31日,兵团各师、院校根据自身实际,合理安排网上报名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地区认定工作。
各类申请人需及时了解拟申请认定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发布的认定工作安排及相关通知,按时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其他
(一)本通知及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材料可在石河子大学师范学院主页中(http://sfxy.shzu.edu.cn)兵团教师教师资格认定栏目中下载。
(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兵团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执行。
兵团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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