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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深圳市学前教育办学信息公告活动暂行管理办法》的公示

发布于 2018-01-22 15:58  编辑: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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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深圳市学前教育办学信息公告活动暂行管理办法》的公示


为充分保障市民的知情权,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我局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印发<深圳市幼儿园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的通知》(深教规〔2010〕3号),现已到修订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我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根据相关要求,现拟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学前教育办学信息公告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向社会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18年1月17日-1月26日,共十天。若有修改意见,请书面向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反映。书面材料须签署真实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并提供具体修改意见,我局将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受理部门:深圳市教育局

联系电话:88125682,传真:88101857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2088

邮政编码:518035

深圳市教育局

2018年1月17日


第一条〔依据目的〕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市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信息,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充分发挥信息公告活动的服务与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发布学前教育办学信息公告的活动,以及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发布办学信息公告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前教育机构在管理和办学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学前教育办学相关信息。


第三条〔任务分工〕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学前教育办学信息公告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学前教育办学信息公告活动。各区(含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学前教育办学信息公告活动。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主动、及时、如实向公众公开相关办学信息,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相关办学信息。


第四条〔原则〕 教育行政部门应遵循客观公正、方便使用等原则发布学前教育办学信息公告,未按程序批准的信息不得随意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信息准确一致,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学前教育机构应遵循合法、真实、便民的原则公开本机构相关办学信息,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除外。


第五条〔发布方式〕 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本市公众媒体、市、区政府网站、门户网站、自媒体和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学前教育办学信息公告。学前教育机构应主要通过门户网站、自媒体或园内公告栏等方式公开本机构相关办学信息。信息公告应当明确发布机关(或机构)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办法,方便公众查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学前教育办学信息的,可采用自主查询的方式,在各区政府门户网站或教育局门户网站、自媒体、公众媒体电子信息在线查询;自主查询有困难的,可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查询;采用书面形式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的教育行政部门代为填写申请查询。


第六条〔类型〕 学前教育办学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专项信息两类。基本信息包括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办学许可证号(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批准设立时间、注册地址、所属街道社区、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园长姓名、办学形式、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园性质、在园儿童数、实际保教费标准、办学等级、奖惩情况、年检情况、联系方式等。专项信息包括设立开办、学年(学期)招生、教职工招聘、专任教师学历、持证上岗、工资待遇、儿童膳食服务、停止(或暂停)办学、重新开办、督导及检查结果等。


第七条〔要求〕 市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向全市学前教育机构采集办学基本信息,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本辖区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信息,学前教育机构应保证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在信息变化后一周内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更新。每年至少公告一次全市、全区学前教育办学基本信息,相关数据统计节点为每年9月底。

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管理需要及时发布相关专项信息公告。学前教育机构应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公开相关专项信息。其中,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信息公告应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存。


第八条〔投诉处理〕 对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公告有异议的,可向发布公告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上级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上级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及时更正错误信息,消除影响。


第九条〔违规处理〕 各区应将学前教育机构的信息发布活动纳入日常管理和评价范畴。学前教育机构发布虚假办学信息的,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更正并重新发布,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消除影响。


第十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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