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办好学前教育”和十八届五中全会“发展学前教育,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全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精神,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29日
河北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
(2017—2020年)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办好学前教育”和十八届五中全会“发展学前教育,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巩固我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成果,进一步推进全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发展现状
2014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大力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截至2016年底,全省幼儿园总数达到13635所,其中普惠性幼儿园7914所,占幼儿园总数的58.04%;在园幼儿总数达到234.08万名,其中在普惠性幼儿园的幼儿145.49万名,占在园幼儿总数的62.15%;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2.68%,比2013年提高7.68个百分点;教职工总数达到12.03万名,其中专科及以上学历专任教师比例达到74.14%,比2013年提高3.98个百分点。但从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我省教育体系中的最薄弱环节,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幼儿园总量不足,普惠性幼儿园占比不高;教师数量不足,工资待遇偏低;保教质量参差不齐,整体水平有待提高。
二、总体要求
注重科学规划,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进一步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落实政府发展和教育主管部门学前教育监管责任,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到2020年,全省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7%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大幅度提高,建立起覆盖城乡、保障基本、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基本形成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大力促进普惠性幼儿园发展
1.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重点加强脱贫攻坚地区、两孩政策新增人口集中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幼儿园建设,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和稳步发展。省市财政学前教育投入重点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学前教育投入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力度。根据幼儿园可持续发展需要和当地入园儿童实际,逐步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制度。进一步健全资助制度,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按程序和相关规定对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收费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2.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由省教育厅牵头,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等办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等方式,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逐年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比和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标准,对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综合奖补。
3.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部门预算管理。各级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将全部收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各单位、各部门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要求,强化资金绩效管理,精编细编年度预算。
(二)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4.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各县(市、区)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幼儿数量和分布状况,结合城镇化进程加快、两孩政策人口增加等因素,编制幼儿园总体规划布局,逐年安排新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支持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等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公办性质幼儿园。到2020年,各县(市、区)在城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达到2所以上。
5.大力建设农村幼儿园。各县(市、区)要加强乡镇中心园、村幼儿园建设。到2020年,在每个乡镇办好1所以上公办中心幼儿园。要充分利用农村小学的网点优势,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建设农村小学附设公办幼儿园。没有小学的村,要按照“服务半径1.5公里,服务人口0.3-0.5万人”的原则,通过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形式建设村幼儿园。加快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农村幼儿园建设。
6.加强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新建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由省教育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制定我省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办法,组织开展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对未按规定建设、移交、没有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全面整改,2018年底前整改到位。
7.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要创新财政扶持方式,放宽办学准入条件,拓宽办学筹资渠道,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学前教育领域。要保障民办幼儿园依法自主办园,保障幼儿园及师生合法权益,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大力促进民办幼儿园发展。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实行差别化用地和分类收费政策,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8.加强幼儿园教师培养。合理确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的培养规模和层次,加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设。深化学前教育专业课程与教学改革,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专业评估、监测体系和制度,提高学前师资培养质量。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专业招生管理。
9.严格实施准入制度。要坚持公开招聘、凡进必考,切实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认真执行《教师法》《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幼儿园园长、教师、卫生保健人员等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新招聘的幼儿园教师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已经在岗但未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必须通过培训限期取得。转岗到幼儿园的中小学教师,必须经过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到2020年,幼儿园教师全员持证上岗。
10.大力加强学前教育教师培训。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实行5年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将幼儿园园长培训纳入中小学校长培训体系,幼儿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幼儿园教师培训规划,加强对转岗到幼儿园的中小学教师学前教育专业能力培训和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幼儿园教师专项培训。各幼儿园要完善园本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教师专业水平。
11.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对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要依法签订聘用合同,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职后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将乡村幼儿园教师纳入《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实施办法》规定的,第三部分主要措施中“(四)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六)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政策执行范围。
12.切实保障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从2018年开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到2020年,对于公办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村幼儿园中经相关部门考核认定的非在编幼儿教师,其工资应当达到当地幼儿园在编幼儿教师平均工资的80%以上,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列入市、县(市、区)财政预算,统筹当地财政学前教育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逐步实现幼儿教师同工同酬。
(四)加强学前教育管理
13.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落实“国务院领导,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省和市政府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加大对农村、贫困、民族地区学前教育支持力度。县级政府要落实筹措学前教育经费,搞好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等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作用,支持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幼儿园。积极理顺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园体制和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通过政府接收、与当地公办园合并、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确保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14.加强幼儿园登记管理。到2017年底,对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全部完成事业单位登记。对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法依规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15.创新幼儿园管理模式。支持示范性幼儿园通过举办分园、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合作办园、结对帮扶等形式,输出先进教育与管理理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行乡村幼儿园一体化管理模式,由乡镇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农村幼儿园,使乡镇中心幼儿园成为当地学前教育管理中心、师资培训中心、教育研究中心、信息资源中心、家长指导服务中心和儿童活动基地,带动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
16.加强幼儿园质量监管和业务指导。由省教育厅牵头,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评估范围。落实县(市、区)政府对幼儿园和培训机构的监管责任,加大监管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力度。成立审批局的县(市、区),对幼儿园的审批和监管,教育主管部门要履行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管责任。要完善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规范办园行为,强化安全管理。到2020年,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学籍管理。
(五)大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7.坚持科学保教工作。深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按照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开展有利于幼儿全面健康发展的保教活动,有效遏制幼儿园“大班额”、“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各级教研机构配齐专职教研员,建立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和园本教研指导工作。
18.加强幼儿园一日生活管理。树立“一日生活即课程”思想,建立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明确一日生活各环节内容,加强一日生活的教育、管理和评价。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因地制宜创设游戏环境、丰富游戏材料,尊重幼儿游戏内容、材料、同伴、角色、场地等的自主选择,加强教师在游戏过程中的观察和指导,使幼儿在游戏过程中获得积极的情绪情感,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四、保障措施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编制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社、住建、规划等部门要尽职尽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省、市、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对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各级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各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于2017年10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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