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1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区统一鉴定公告
导读:2018年人力资源管理师报名时间:3月19日—4月15日,现场核验时间:3月19日-4月16日,准考证打印时间;5月15日-5月18日
201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区统一鉴定公告
为做好2018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8﹞1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区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安排
(一)时间安排
5月19日和11月17日(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
(二)职业范围及等级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4-1级、劳动关系协调员3-1级、安全评价师3-2级。具体考核方式详见附件2
二、补考安排
(一)补考时间
5月19日、20日(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
(二)补考职业及对象
2017年参加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职业指导人员、企业培训师、理财规划师、物流师,秘书(含涉外秘书)、婚姻家庭咨询师等8个职业全国全区统一鉴定,符合补考条件的考生,本次为以上职业人员最后一次补考。
三、报考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恪守职业道德,符合报考职业、等级报考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四、报考程序及要求
报考人员应根据个人情况,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完成网上报名、资格核验、网上缴费、打印准考证等报考程序。电子商务师职业的补考报名工作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各电子商务师培训考核站协助。
(一)网上报名
1、报考人员应在规定的报考受理时间内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gx.osta.org.cn/)“统考网上报名”界面,按要求注册并填写个人信息,提交报名信息。
2、报名补考及报考4级人员实行网上资格核验。
3、报考3-1级人员需预约报名受理机构进行现场核验。
(二)现场核验
报考3-1级人员应在资格核验时间内携带以下资料到预约的报名受理机构进行现场核验:
1.在职人员(社会人员)
(1)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审核表(网上报名系统生成并打印)
(2)身份证、学历证、已获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2.在校学生
(1)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审核表(网上报名系统生成并打印)
(2)身份证、学生证、已获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报考2-1级人员还需提交撰写论文或业绩评估报告打印稿(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word格式)。有关职业等级论文(业绩评估报告)的撰写格式要求可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gx.osta.org.cn/) “全国全区统考有关事项通知”栏目查询。
(三)网上缴费
1、报考人员通过资格核验后应登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操作结束后,请留意查看缴费状态,若缴费结束2个工作日后查询仍是未缴费状态,说明缴费未成功,请在缴费时间内再次操作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缴费时间截止当日18:00。未在规定缴费时间内完成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2.收费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函[2014]263号)文件规定执行。
3.票据领取
完成缴费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的票据领取时间内凭报名审核表或本人身份证到南宁市葛村路5号区社保大厦5楼507室领取票据。所开票据均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票据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票据领取与否不影响考试。
(四)准考证打印及要求
报考人员应在规定的准考证打印时间内登陆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无照片或自贴照片无效),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五)报考程序及时间安排表
统考批次 (考试时间) | 5月19、20日 | 11月17日 | 备注 |
报名受理时间 | 3月19日—4月15日 | 9月12日-10月15日 | |
现场核验时间 | 3月19日-4月16日 | 9月13日-10月15日 | 工作日工作时间段 |
缴费时间 | 3月19日-4月16日 | 9月13日-10月16日 | |
票据领取时间 | 4月23日-5月18日 | 10月23日-11月16日 | 工作日工作时间段 |
准考证打印 | 5月15日-5月18日 | 11月13日-11月16日 |
五、成绩公布及证书发放
(一)考生可在考试结束两个月后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gx.osta.org.cn/)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全部科目合格以上成绩人员,由自治区鉴定中心统一发放证书,考生可自愿选择邮寄送达或现场领取,具体以证书发放公告为准。
六、有关要求
报考人员应对提交报考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信息、材料的,报名阶段,将取消报考资格,所交的考生费不予退回;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将取消成绩,不予发放资格证书;取得相应证书的,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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