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将在9月15、16日进行,目前,各省报告公告已公布,各位考生可关注各省人事考试网或关注考无忧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网。下列是考无忧网校为各位考生整理的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建设工程代理制度,供各位考生参考!
【考点】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 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一、代理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二)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主要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例如,《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常发生在诉讼中。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规定,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 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 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某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 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 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 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四)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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