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将在9月15、16日进行,目前,各省报告公告已公布,各位考生可关注各省人事考试网或关注考无忧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网。下列是考无忧网校为各位考生整理的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供各位考生参考!
【考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债的概念:根据合同的约定(意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法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承担义务的是债务人,两者的特定性即债的相对性。
2、债的内容:债权就是一方当事人享有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对方有履行之的义务(债权远远不止要求“偿还欠款”的含义)。
与物权不同,债权具有相对性。即:债权主体、内容、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依据
发生依据 | 解释说明 |
合同之债 | 当事人订立合同中的约定;是债权最主要、最普遍的发生依据 |
侵权之债 | 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利;《侵权责任法》规定 |
不当得利 | 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依据获益,他人因此受到损失; |
无因管理 | 没有义务,为他人利益提供服务或者管理(损己利人); |
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1、施工合同之债:注意债权人、债务人的相对性
2、买卖合同之债:
3、侵权之债:以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导致侵权为常见情形
分类标准 | 种类 | 内容及示例 |
按照债的设定及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 | 意定之债 | 合同之债 |
法定之债 | 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之债 | |
根据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对债权或债务的承受情况 | 按份之债 | 多个债权人或债务人按照各自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 |
连带之债 | 任一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任一债务人如被要求,都须履行全部债务;之后对外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内部分配或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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