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补办(更换)资格证书流程
一、设定依据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8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1号)。
二、受理对象
资格证书遗失、损坏需补办、更换的人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遗失需补办的人员。
三、受理范围
1.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含原国家人事部)(上海考区)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证书。
2.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含原上海市人事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
四、办理时间
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一、二、四(上午 9:00至11:30下午 12:30至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一周)。
五、办理地点
上海市漕宝路120号40号楼受理大厅1号窗口
联系电话:61969091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按规定办理时间提交书面材料至我院受理窗口。
2、我院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定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提交申请。
3、我院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补发的证书后通知考生领取证书。
七、申请人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补办(更换)资格证书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1. 个人书面申请。需写明证书名称、专业级别、颁证日期并详细说明补办原因。
2. 提交存档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遗失的需申请人档案存放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证明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证书名称、专业级别、取得证书时间及档案中缺失“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等信息)。
3. 证书遗失补办的:申请人提供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的报纸原件整张一份。报纸必须是地级市以上,有国家统一的报刊号。声明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证书名称、专业级别、取得证书时间和原证书上的红色印刷号码(2017年起启用的新版证书应刊登管理号)等信息,并声明作废。
证书损坏更换的:申请人要提供已损坏的资格证原件(无需登报)。
4.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一份)。
5. 本人近期免冠2寸白底照片一张。
(二)补办《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1. 申请人档案存放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证书名称、专业级别、取得证书时间及档案中缺失《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等信息)。
2. 申请人取得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一份)。
4. 本人近期免冠1寸白底照片一张。
(三)资格证书及《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全部遗失的考生按照补办资格证书的要求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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