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考点:合同法

发布于 2018-09-20 16:21  编辑: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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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考点:合同法


2018年造价工程师考试即将来临,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的备战,考无忧网校为广大考生整理了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考点练习,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考点】合同法

(一)合同的订立

1.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要约邀请:招标公告

3.要约与承诺 :到达生效,承诺不能撤销,生效合同成立

4.要约失效:撤销、拒绝到达、期限届满、实质变更

5.逾期承诺(主观)与承诺超期(客观)

6.格式条款与缔约过失责任


(二)合同的履行

1.一般规则:质量、价款、地点、费用不明的规定。

2.政府指导价

3. 代为履行(不同于转让)、提前、部分履行(费用增加)

4.抗辩权(注意先履行者权利的情形)

5.代位权:名义、权限、费用负担

6.撤销权:自知道1年或发生5年


(三)合同的终止

1.解除:约定与法定(不可抗力或严重违约影响合同目的)

2.抵消:种类、品质相同

3.提存:期间权利归债权人,期限为5年

4.其他情形:履行、免除、混同


真题考题:

合同订立过程中,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是( )。

A.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B.受要约人依法撤销承诺

C.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质变更

【答案】D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根据《合同法》,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的特点有( )。

A.违约责任以合同成立为前提

B.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赔偿责任

C.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

D.违约责任由当事人按法律规定的范围自行约定

E.违约责任按损益相当的原则确定

【答案】CDE

【解析】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的特点包括:①违约责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②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③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④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首先,它是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无论是违约金还是赔偿金,均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支付关系;其次,违约责任的确定,通常应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为标准,贯彻损益相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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