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师职称备考的学生注意啦~~虽然2018年的中级会计师考试大纲大概在报名后才会出来,但大家可以先以2017年的为复习导航!
《经济法》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下篇)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二)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三)熟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考试内容】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一、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指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 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二、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
(一)有关抵免境外已纳所得税额的规定
(二)有关享受抵免境外所得税的范围及条件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免税优惠
(一) 国债利息收人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所取得的收入免税
二、定期或定额减税、免税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 . 企业从事规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 . 企业从事规定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从事国家规定的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三、低税率优惠
(一)税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区域税收优惠
(一) 民族地区税收优惠
(二) 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三)技术先进型企业税收优惠
五、特别项目税收优惠
(一)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1 . 企业从事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允许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2 .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3 .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
(三)投资抵免优惠’
(四)减计收人
(五)抵免应纳税额
(六)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专项政策税收优惠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 台湾航运公司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的优惠政策
(五)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人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过渡性税收优惠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一、源泉扣缴适用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二、应税所得及应纳税额计算
1 .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和缴。
2 .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按收人全额计征,即支付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相关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对其取得的转让财产所得,以收人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执行。
3 . 应纳税额的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X 实际征收率
三、支付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支付人
(二) 扣缴义务人
四、税务管理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一、关联企业与独立交易原则
《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人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关联企业及关联关系
(二)独立交易原则
(三)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具体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这些交易税务机关都有权利进行调査,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认定和调整
二、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
(一)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办法核定和调整关联企业交易价格
(二)关联业务的相关资料
(三)税务机关的纳税核定权
(四)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五)纳税调整的时效
三、预约定价安排
四、成本分摊协议
(一)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二)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
(三)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处理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做出调整
五、受控外国企业
六、资本弱化管理
七、一般反避税条款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一)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方式
三、纳税年度
四、纳税申报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一)基础信息表
(二)主表
(三)收人费用明细表
(四)纳税调整表
(五)亏损弥补表
(六)税收优惠表
(七)境外所得抵免表胃
(八)汇总纳税表
六、计税货币
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
七、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职责分工
八、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1 . 对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2 .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情形。
3 .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采用的方法。
4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X 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收入额X 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 支出额÷(1 — 应税所得率)X 应税所得率
5 .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
(一)基本方法
对跨省区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的处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三)分级管理与汇算清缴
十、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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