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何不把“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直接定义为“投资性房地产”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如上,固定资产的范围不包括土地(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不包括除房屋之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因此“持有待售固定资产”与“投资性房地产”属于基本无关的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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